Information disclosure
企業信息公開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資產管理,規范資產出售、出租、固定資產報廢行為,落實資產管理責任,提升資產運行效益,現根據《揚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售、出租管理暫行辦法》(【2013】43 號文)及《關于取消國資委監管企業出租備案事項的通知》(揚國資【2017】15 號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本部及集團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對集團系統外進行的資產出售、出租和固定資產報廢,集團系統內關聯企業間資產出售、出租以及主營業務為出租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集團投資管理部為資產出售、出租和固定資產報廢工作的職能部門。集團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具體負責所屬資產售、出租和固定資產報廢的相關工作。集團本部直接擁有的資產出售、出租和固定資產報廢由集團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授權由總經理室決策,集團投資管理部具體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出售,是指企業將固定資產整體或部分,土地、商標(字號)使用權【注:商標(字號)所有權出售不適用本辦法】等無形資產和股權,向社會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受讓人)公開出售的行為。資產出租,是指企業將擁有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土地、商標(字號)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以租賃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給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固定資產報廢,是指固定資產由于長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損、更新改造或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復繼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第五條
資產出售、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原則上優先選取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掛牌方式。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應當納入資產出租管理:
(一)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資金的;
(三)酒店將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登記為注冊地址,由使用人支付資金的;
(四)將房屋負層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資金的;
(五)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未經集團同意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七)法律、法規和集團明確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1、土地、商標(字號)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和股權、房產;2、賬面原值 50 萬元以上(含 50 萬元);3、賬面凈值 10 萬元以上(含 10 萬元);4、預計殘值 5 萬元以上(含 5 元),其出售的實施程序為:
(一)企業在資產出售前應制定出售方案,方案須經企業董事會(經營決策委員會)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同時填寫《揚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處置)申報審批表》(附件一)、《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資產出租(出售)審批表》(附件二),一并上報至集團投資管理部初審。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資產狀況、數量價值、出售原因和方式、受讓人條件、確定底價的依據以及資金收取管理辦法等。
(二)集團投資管理部收到企業上報材料后,按流程對企業資產出售方案進行審核,在確定方案可行、出售底價合理合規后,集團審計部組織評估工作(評估機構須在市國資委公布的備選庫中選定)。如出售資產評估價值在 100 萬元人民幣(含 100 萬元)以上的,報經集團董事會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如出售資產評估價值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報經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
(三)企業采取拍賣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掛牌等方式進行資產出售,拍賣底價或掛牌底價以不低于評估價值作為參考依據。集團投資管理部、審計部對資產出售進行監督鑒證。
(四)采取拍賣方式出售資產的,按照拍賣公司規定進行拍賣;采取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進行公開掛牌方式出售資產的,在公開征集過程中,若出現只有一個意向受讓人時,可采取協議交割方式,但交割價格不應低于評估價,若無意向受讓人,經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企業可以不低于 90%評估價重新設定底價再行公告。
(五)資產出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與受讓人簽訂合同。
(六)出售資產評估價值在 100 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應經集團黨委會和董事會研究決定后上報市國資委批準。第九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資產:1、賬面原值 50萬元以下;2、賬面凈值 10 萬元以下;3、預計殘值 5 萬元以下,其出售的實施程序為:
(一)企業在資產出售前應制定出售方案,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資產狀況、數量價值、出售原因和方式、受讓人條件、確定底價的依據以及資金收取管理辦法等。方案須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
(二)出售資產賬面原值低于 10 萬元(含 10 萬元)的,可以采取邀請三個以上買家競價購買、價高者得的方式進行出售;出售資產賬面原值高于 10 萬元的須由企業財務部組織評估工作(評估機構須有相關的專業資質),企業采取拍賣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掛牌等方式進行資產出售,拍賣底價或掛牌底價以不低于評估價值作為參考依據。集團投資管理部、審計部對資產出售進行監督鑒證。
(三)采取拍賣方式或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進行公開掛牌方式出售資產的,其交割方式、底價設定、合同簽訂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四)、(五)。
第十條
資產出租的實施程序
(一)企業在資產出租前應由資產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制定招租方案,方案須經企業董事會(經營決策委員會)或經董事會(經營決策委員會)授權由總經理室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同時填寫《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資產出租(出售)審批表》(附件一),一并上報至集團投資管理部審核。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資產狀況、數量價值、出租原因和方式、承租人條件、確定底價的依據以及資金收取管理辦法等。
(二)集團投資管理部收到企業上報材料后,須對企業招租方案進行初審,確定方案可行、招租底價合理合規后,如出租資產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報經集團董事會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其他情形的報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房屋建筑面積 6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分管副總經理在《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資產出租(出售)審批表》(附件一)上簽字批準;房屋建筑面積在600 平方米以上至 1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在《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資產出租(出售)審批表》(附件一)上簽字批準。
(三)資產出租企業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辦理委托招租事宜。招租單位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房屋招租須提交的材料:
1、《招租委托書》(一式兩份);
2、批準文件;
3、招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招租單位出租房產權屬證明復印件或需要提供的其
他相關權屬證明(同時出示相應原件核對);
5、《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出示相應原件核對);
6、《招租公告》??蓞⒖际泄操Y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網站上已發布的招租信息;
7、《承諾書》。招租單位應保證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無虛假和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事項,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全權負責協調處理新老承租人在房屋交接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確保無租權糾紛。招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經辦人必須在《承諾書》上簽字確認。
以上材料須加蓋招租單位公章,可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網站下載中心進行下載。(四)資產出租信息發布期限按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
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規定執行,若出現兩個以上意向承租人時,在同等情況下,原承租戶有優先權;若出現只有一個意向承租人時,可采取協議交割方式,但交割價格不應低于出租底價;若無意向承租人,經招租企
業總經理室研究確定新的招租底價后報集團審批,再行公告,原則上新的招租底價不低于上次出租底價的 90%,情況特殊的,可依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作為出租底價;
(五)公告結束后,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市產權綜合服務市場鑒證,與承租人簽訂固定格式租賃合同(附件二)。
第十一條
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應以 3 年以內短期為主,其中土地使用權、商標(字號)使用權出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5 年,對出租資產規模較大、承租人帶資裝潢的,經集團總經理室批準,租期可超過 3 年。
第十二條
出租資產租金底價的確定應充分考慮集團對租金增長的要求、出租資產自身的價值以及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
第十三條
以資產出租為主營業務的,企業應遵循“三公”原則規范實施,其結合經營預算編制的年度整體招租方案需報集團批準。
第十四條
已列入拆遷、改制、重組計劃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再實施資產出租;特殊情況確需出租的,須與承租人簽定特別約定協議。
第十五條
出租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經集團董事會審議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
1、資產評估價值(或賬面凈值)在 500 萬元(含)以上的;
2、房屋建筑面積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3、土地使用權面積在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4、商標(字號)使用權的。
第十六條
企業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的實施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辦理,如屬于固定資產拆除報廢,也可以選擇拆除企業競標的方式處置。
第十七條 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原值 100 萬元(含)以上的,在處置過程中,審計部須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并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第十八條 企業固定資產報廢處置完成后,財務核銷程序為:
(一)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原值 300 萬元(含)以上的
1、企業提交賬務核銷材料給集團(材料包括請示、董事會或經營決策委員會決議、處置方案與結果、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2、集團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核準確認,對資產損失300 萬元以上的,由集團上報市國資委核準批復;
3、企業根據集團核準批復或市國資委批復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二)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原值 10 萬元(含)至 300 萬元的
1、企業提交賬務核銷材料給集團(材料包括請示、董事會或經營決策委員會決議、處置方案與結果、100 萬元(含)以上的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2、集團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核準確認。
3、企業根據集團核準批復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三)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原值 10 萬元以下的
1、企業召開董事會或經營決策委員會審議處置結果,同意后形成相關決議;
2、企業根據相關決議由企業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關法律、法規,符合產業布局調整,有利于資源配置。
第二十條 企業應加強對資產出售、出租管理,特別是加強對所屬資產出租后承租戶裝潢設計預案審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如出現因管理不到位而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企業負責。
第二十一條 企業資產出售、出租收入應及時入賬,列入年度財務預算;嚴禁坐支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方式沖抵收入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集團對各企業房屋租金實行主營業務利潤與房租收入分開考核。
第二十三條 企業資產出售、出租方案,應按有關規定采用公示方式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四條
集團將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督查,對于有章不循、管理不力,造成租金、財產損失
及其它責任事故的將視情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第二十五條
每年12月31 日前企業應將當年的資產出售、出租及資金收取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集團,由投資管理部收集匯總報集團總經理室、董事會,抄送審計部。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團本部及所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方案和房產出租事項需經集團黨委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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